神舟十七号飞船发射成功
枯木再生网
2025-04-05 15:46:56
但是还应当看到,大量的法律责任还需要有更多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这些问题的出现集中反映出一些政府机构和官员头脑中没有宪政观念,忘记甚至完全忽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的宪法要求;当对上负责与对人民负责或个人仕途与人民利益出现矛盾时,自觉或不自觉地选择前者,人为地降低风险系数和淡化疫情。以《应急条例》的制定为例,该条例无疑标志着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标志着我国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进一步完善,但它的法律位阶低于法律,在它上面还有《传染病防治法》。
而《应急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国务院或相应的地方政府决定。法律必须根植于社会之中,被大多数人自发地接受,经历社会风雨的磨砺。法制越健全,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也会越小。这种情况已经不是个别事例,而成为一种政府运作的习惯做法。其三,在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肯定要着眼于抑制突发事件,从而必然要扩大政府公权力,消减公民私权利。
而这种协同一致的环境极其有利于法治深入人心,被人们普遍接受。这些局限的渊源在于这个时期的立法具有其特殊性,即:应对性,为了应付眼前的突发危机而立法(比如,国务院在抗击非典期间出台的《应急条例》的主要着眼点就是非典事件);补充性,为了弥补现行法律体系中的疏漏、模糊和空缺而立法;急迫性,时不我待,不能不立,从而难免出现与上位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冲突和不协调的问题;操作性和强制性,为了控制突发事件,此时立法一定更注重的是可操作性和强有力的控制手段。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34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确定第二点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这就象某地发生一起可以绵延燃烧的火灾,火灾已经发生,需要发出预警,但是需要层层上报到省一级、国家一级才能拉响预警,但往往等到层层报告上去、再派人下来确认、汇报决定后,灾情可能已经有所蔓延开来。
2.修法建议 建议第34条,修改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辖区居民和新闻媒体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
[5]这其中是否也有传染病防治法里规定疫情公布的权限设置过高的原因呢?为何人们会觉得医生发表专业意见是正常的,甚至人们觉得疫情发生时,有人及时说出事实真相可能有助于防止疫情的传播。[4] 那么,这种法律规定本身是否值得反思和是否合理呢?这就是本文需要重点探讨的地方了。三、现有机制分析:和我们想象不一样的法律 (一)现有法律规范的内容 《传染病防治法》的确和我们想象的不一样。那么,由哪个部门负责向一般普通大众告知疫情信息呢?在第38条也有规定。
这样一来造成两种现实情形,其一,中间要经过一个信息传导过程才有可以发出预警信息。《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一系列疫情控制措施。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预警是一个信息公开,属于民众的知情权范畴,控制是一个行政举措,属于依法行政的范畴。
(二)关于传染病报告、通报和公布 1. 对于未知的传染病,不仅需要报告、相互通报,并且,也要由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传染病如实的向所在区域居民进行公布。传染病防治法律与消防法律的对比,消防火灾的应急管理就重在预防的同时,绝不担心拉警报,而是促使消防机构千方百计预防和救火,责任的认定也是事后才定,并不需要在警报、采取控制措施时担心的。
但是大家也很期待,你们怎么能够得到既及时又准确的信息?能够让你们做出一个正确的判断?(16:04) 周先旺:这次我们的疫情其实各方面对我们信息的披露是不满意的,我们既有披露不及时的一面,也有我们利用很多有效信息来完善我们的工作不到位的一面。按目前的法律,发布传染病预警信息,需要确认传染病的种类或名称。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4)明确甲类、乙类和丙类的具体包含哪些传染病。2. 将传染责管控责任与预警责任区别开来。从以上两条可以看出,的确,按照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疫情的预警权限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一级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2. 应对已知传染病容易快速反应,应对未知传染病容易反应慢上半拍。
*顾金焰,法学博士,律师。从此,将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工作纳入了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的法治轨道。
(5)第5条到第12条,规定了各级政府机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切单位和个人各自的法律职责和主要功能。周先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次疫情其实各方面对我们信息的披露是不满意的,我们既有披露的不及时的一面,也有利用有效信息来完善工作不到位的地方。
(第31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几点。
(2)第2条明确,传染病防治的基本方针——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反倒是作为老百姓的我们大家要理解才对。
具体研判下文将会详述。后来,通过媒体报道,发现武汉市长在面对疫情越发严重,不得不采取封城等有力举措时,承认预警信息或有不到位的地方,并且认为需要依法上报作为自己的辩解理由时,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就不得不去仔细研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机构又如何做好预警工作呢?该法第21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相信在制定过程中,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医院等部门的专家,以及法学专家等也都付出了艰苦卓绝的调研、论证以及立法及修法工作。是的,病毒是不会读书和学习法律的,它按照自己的规律发生、传播和消灭。
[6] 这里具体仅就传染病防治法中的相关预警机制作一探讨,以利于下一次新的传染病袭来时,我们将拥有更为健全的法律预警和信息公布机制。实际上,《传染病防治法》比我们所想象的完备和细致的多,也多多少少和普通人的想象是不大一样的。(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第38条明确,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最终是医生来捡底,由医护人员辛苦工作打败疾病。其中值得反思的、或许是不足之处有如下几个方面。
对于已知的传染病在当地就容易认定,未知的传染病已经发生,但是当地医疗机构无权作出有效认定,只能依赖于国家一级卫生行政部才能公布。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的传染病情况,应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二)停工、停业、停课。何为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条件当然一是要由有权限的机关发布预警信息,二是确定该病属于甲、乙类传染病。